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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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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1年8月,某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未取得执照而从事经营,经国税分局核定应纳税额3000元,该税务机关查封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5000元和库存商品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1000元,总共价值为6000元。刘某在税务机关查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就在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刘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查封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刘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妥,新征管法规定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根据《征管法》第 38 条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起的商品 3 000 元,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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