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的规定中的“存续企业”如何理解?如果是被合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合并后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合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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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公司注册在北京,现因业务需要,准备将公司整体搬迁至江苏省。因公司以前年度均为亏损,这样变更经营地址,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以弥补?企业跨省搬迁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也弥补?
问答题 确定固定资产残值率是否需要备案?
问答题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