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3人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A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请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问答题 甲、乙、丙3人成立一合伙企业,推举甲为负责人并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后甲在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以合伙企业的设备为丁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请问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答题 甲、乙、丙3人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甲对戊负债,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戊决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请问戊是否有权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