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6)16号公告中第六条:预缴税款在取得租金的次月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具体怎样把握?如果按取得租金的次月,和《实施办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会产生滞后冲突?
预缴税款在取得租金的次月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在次月申报;不存在冲突。
问答题 (2016)14号公告中转让不动产的预缴时限没有具体规定,怎样把握?
问答题 财税〔2016〕46号第三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普兰店区是否适用简易?
问答题 (2016)14、16号公告中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含”自建“,适用简易的时点怎样把握?是以开工时点还是完工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