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原告是某县的一家食品站。2008年6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证明”为原告核准了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原告也投入了机械化生猪眉宰设备,并一直在经营。2012年12月11日,被告市农委按照市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向下属的七家畜牧兽医站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从12月13日起停止屠宰行为,停止检疫。原告认为被告的《紧急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市范围内的生猪屠宰场均未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部门对生猪屠宰场办理的核准登记手续也都是以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证明”为依据的。
对于市农委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紧急通知》的行为,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紧急通知》虽然是向所属畜牧兽医站下发,但其内容针对的是屠宰场,《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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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原告核准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
多项选择题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标准有何异同?()
单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考生甲、乙在考场串通作弊被发现,司法局对二人均作出取消当年成绩的处罚。考生甲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此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