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工地从水泥厂新购一批袋装水泥,双方商定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水泥到场后,双方人员从10袋水泥中取样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水泥厂保存,另一份则送到某市级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检验。等到第30天,工地人员取报告时发现水泥安定性和28天强度不合格。于是工地一方将检测结果通知水泥厂,并要求水泥厂进行赔偿。水泥厂不服,双方经协商后同意进行仲裁检验。于是双方将水泥厂保存的另一份样品送到同一检测站重新对不合格项进行检测。 问:在这批水泥的验收过程中,哪些过程是错误的?
问答题 某试验室进行水泥密度的检测,李氏瓶刻度时的温度为20℃。试验人员将无水煤油注入李氏瓶中至0到1mL刻度线后,盖上瓶塞放入恒温水槽内,使刻度部分浸入水中,恒温30min,并记下初始(第一次)读数,此时恒温水槽的温度为20.5℃。试验人员从恒温水槽中取出李氏瓶,用滤纸将李氏瓶细长颈内没有煤油的部分仔细擦干净。然后试验人员从水泥样中用精度为±1g的天平称取60g水泥样品并将其一点点的装入李氏瓶中,并反复摇动,至没有气泡排出,再次将李氏瓶静置于恒温水槽中,恒温30min,记下第二次读数,此时恒温水槽的温度为20.0℃。 问:该密度检测过程有何不当之处?
问答题 某一试验室将同一天成型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放入一个养护槽中进行养护。由于养护槽比较小,所以试验人员就将试件刮平面向下叠放在一起。养护到第20天时,试验人员发现试体上表面的水深只有2mm,于是,从自来水管中接水加到养护槽中以保持试体上表面的水深超过5mm。请问:该试验室对水泥试件的养护有何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