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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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德国民法规定,在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A.第三人可催告本人表示是否追认
B.本人追认的表示应在收到催告后两周之内作出,否则视为拒绝
C.本人追认的表示应在收到催告后一个月内作出,否则视为拒绝
D.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恶意第三人有权予以撤回
E.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权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