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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0年10月,常某到一高校饮服部门工作。2011年1月,常某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由该公司将她派至原岗位。合同到期后,常某再次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此后,劳务公司陆续为她缴社保。 后来常某生孩子,高校批准她休产假,正常发工资。可产假期满后,常某向高校、劳务公司三次寄出申请,希望安排工作,但没动静,经交涉无果,常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高校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 法院查明,劳务公司2008年8月成立,发起人为一家招待所、胡某和庄某,招待所是大股东,而招待所主要投资人是高校

分析该案例,常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


    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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