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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赵某于2009年6月22日委托律师向区建设局发律师函反映其所购商品房屋设计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查处。同年8月27日,余杭区建设局经过调查后,以复函的形式答复赵某,称该商品房设计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问题。赵某不服,以区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市建设局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区建设局履行行政职能。

本房屋设计案中,赵某可以()

    A.自己参加行政复议
    B.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
    C.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D.必须自己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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