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原告:唐某,银行职员;被告:王某等金运花园1单元14位住户的户主。原告诉称:03年4月5日晚9时许,原告欲到金运花园3单元同事家办事,途经1单元时,被1单元公共过道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致当场昏迷,后被金运花园3单元的张某等人送往区医院抢救,诊断为:开发性颅脑损伤、脑水肿、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后脱险。于7月3日出院。但手术继发癫痫,04年2月再次入医院治疗,出院后仍时有发作,需继续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6612.99元,误工工资26713元。请求法院判令金运花园1单元所有14位住户共同赔偿上述费用和继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共计123100元。各被告辩称:原告虽系我们所住单元公共过道上的花盆坠落所伤,但该花盆的所有人,以及谁推下去的事实不明,为此,法院的责任是查清所有人和推花盆的人,而不能在查不清的情况下判我们14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的证明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理由是:本案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关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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