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朱某于98年3月9日上午到甲市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存款16000元,将填好的单据和16000元交给营业员。营业员由于粗心,在填写和打印存款单时,写成160000元,即多加了一个“0”。朱某拿到存单一看,没有说什么就回家去了。当天下午,朱某到工商银行用上述存单取款15000元。储蓄所在核对账目时发现缺少十多万元,经查账、核对单据查明系朱某的存单打印错误,即错把存款“16000元”打印填写为“160000元”,工商银行储蓄所第二天即派人找到朱某,说明情况,要求改正存款单。但朱某不同意,他认为他就是存款160000元。无奈之下,甲市工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朱某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0000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对起诉状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甲市工商银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其理由是,即使按原告甲市工商银行所述,被告朱某实际存款16000元,由于其工作人员粗心出错,误填写为160000元,被告已取款15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仍有1000元存于原告处,因此,原告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因而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甲市工商银行只能是不按“160000元”支付,应由朱某向法院起诉,甲市工商银行在诉讼中作被告。
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诉讼?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属于确认之诉。理由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诉,依据其内容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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